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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提速 金融资产碳核算有序推进

2022-10-06 17:29:27

气候风险的金融影响日益凸显,管理环境和气候风险是金融系统在动态演变的过程中回应现实中的新问题、新挑战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的五大支柱之一,碳中和背景下,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以为气候风险定价机制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同时,有效的环境和气候信息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做出科学的投融资决策,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低碳领域。目前,金融机构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在制度、标准、实践方面都取得积极进展,同时难点环节如金融资产的碳核算也有序推进。

一、政策和制度: 环境气候信息强制披露提速
1.1 全球:气候信息强制披露政策出台提速
TCFD框架建议被广泛采纳。2017年,TCFD发布了《TCFD气候财务信息披露建议》(以下简称“TCFD框架建议”),从气候风险角度审视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此后,气候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已出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 TCFD 框架建议披露环境气候信息,如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等。
强制披露提速。2021年以来,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还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纳入了强制范围,新西兰、英国、瑞士等已发布监管政策,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图强制披露气候相关非财务信息(见图表1)。除上述国家和地区外,美国、日本、法国等G7国家也正在制定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气候相关信息强制披露政策。2022年3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针对美国上市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气候风险披露要求的规则提案,要求美国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财务及面临风险的数据信息及温室气体排放量信息,包括范围三排放信息。该提案已于5月底完成公众意见征询,并将于2022年12月正式发布,预计该提案的发布将提升上市公司在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方面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也被市场认为是拜登政府迄今为止最重要的环保行动之一。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也提交了《公司可持续报告法令》(CSRD),要求符合要求的公司按照TCFD框架建议披露和报告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标准草案计划将于2022年10月发布。全球来看,金融机构气候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出台持续提速,最早执行强制披露的新西兰要求2023年完成2022财年的气候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

1.2 国内:逐步推进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的环境披露制度加速出台。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机构的特点,探索建立全面覆盖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初开始,人民银行以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为路径,鼓励各地意愿强的金融机构率先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探索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层面环境信息披露法规的出台也为金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法制保证,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标准格式。
地方积极探索环境信息披露政策。为落实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时间表和路线图,地方也积极开展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和制度探索。根据《深圳绿色金融条例》的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需披露环境信息。2022年4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强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互动支撑,要求相关单位制定《浙江省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方案》,以湖州、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实践为基础,率先探索金融机构碳核算、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等工作,分批次、分层次、分步骤推进全省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来看,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政策以逐步实现强制性、全面、定量为目标,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同步探索。
二、标准: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加速融合
2.1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要求
统一的披露标准和规范是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的重点。全球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进程加快,我国出台首个金融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适用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披露标准预计也将陆续出台。
全球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加速融合。一方面,TCFD框架建议持续完善,制订了多项行业补充指南,为金融行业气候风险情景分析、范围三碳排放指标测算等提供了指引。另一方面,在全球可持续披露方面较有影响力的五大标准机构的披露标准在TCFD框架建议的基础上也在加速融合[1]。2020年9月,五大机构联合发布了《气候信息披露联合标准》(讨论稿),该联合标准以《TCFD披露指引》的四大维度为总体框架,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也对TCFD框架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国际会计准则机构发布气候信息披露指引。除了已有的标准框架加速整合外,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标准进入会计准则领域进一步提速。去年COP26大会上IFRS宣布成立了国际可持续准则发展理事会(ISSB);2022年3月31日,ISSB发布了其成立以来第一套全球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草案,即聚焦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IFRS S1)和聚焦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IFRS S2)。两个草案都沿用了TCFD框架建议的四个维度的指标,即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但相比TCFD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尤其是在指标和目标层面,ISSB的征求意见稿在TCFD对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要求的基础上,加入了对范围三供应链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要求;在披露范围方面,ISSB不仅要求集团公司披露整体数据,还要求披露有的合资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数据。此外, ISSB草案在行业披露方面也充分吸纳了五大披露机构的联合标准,要求公司披露跨行业指标和行业特定指标;在行业特定指标设置方面,该草案基本沿用了SASB的行业分类和指标,包括了11个行业和68个二级行业(比SASB在二级分类上减少7个)。ISSB就两份草案的意见征询已于2022年7月29日截至,预计正式版本将在年内发布。该套标准如获得正式发布,将进一步推动可持续和气候信息披露的全球一致性、可比性和可靠性,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披露提供“黄金标准”,鉴于我国香港地区和内地在财务报告标准方面都已与IFRS保持一致,ISSB的可持续披露标准也将为我国公司的可持续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参考。
2.2 国内: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以标准引领,明确披露路线图。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标准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正着力探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在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总结的基础上,2021年7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以下简称“环披指南”)正式发布,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形式、频次、应披露的定性及定量信息等方面提出要求,该标准是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通用指引。以该标准为引领,2022年4月,人民银行也发文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路线进一步明确:(1)披露范围上,采取先内部核算、再向监管部门报告、最后扩展至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方式;(2)在披露主体上,拓展试验区参与主体的同时,鼓励非试验区有能力的机构积极参与;(3)在披露内容上,先从绿色资产的环境效益指标披露开始,再逐步披露全部类型资产的更多环境指标,将金融机构碳核算范围逐步扩展至全部投融资活动。
适用于各类型金融机构的披露标准在探索中。以环披指南为基础,适用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细化披露标准也在制定中。2022年3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一批金融行业信息披露标准获得立项。此外,金融业务碳核算与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标准等标准也将在完善后出台,以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同步探索开展碳核算。总的来看,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体系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通用指引的基础上,适用于各种规模和类型金融机构的披露标准也在探索中。
三、实践:将在更大范围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在多维度纵深推进,上市公司更加重视环境和气候信息的披露,环境信息专项披露以试验区为中心向更大范围扩展,TCFD气候信息披露试点稳步扩容,金融科技支撑环境信息披露探索有序开展。
上市金融机构更加重视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在监管政策的引导下,上市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方面不断强化。截至2022年5月31日,我国54家上市银行中,49家银行通过独立的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等专项报告形式披露了企业环境、气候信息。从披露的内容来看,上市金融机构在披露报告中加强了环境和气候风险和影响的相关内容,45家上市银行披露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主要为自身运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涵盖38 家 A 股上市银行(含 A+H 股上市银行)及 7 家 H 股上市银行;12家银行已在披露将环境和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29家金融机构通过气候敏感性分析或情景分析的方式开展了气候风险量化评估。
环境信息专项披露以试验区为中心向更大范围扩展。2021年初起,人民银行引导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探索。根据试验区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的要求,环境信息专项披露已于2022年上半年在试验区全面铺开,将覆盖试验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初步预计将有近千家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此外,环境信息披露方案和手册的评估和完善工作也将于2022年8月前完成,通过试验区先行先试总结的经验将向更大范围推广。
环境气候信息披露试点稳步扩容。2017 年以来,多家金融机构参与了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截至 2022年 5 月底,中英试点机构由最初的 10 家增至 20 家(包括金融机构和城市代表、观察员),范围已经覆盖银行、资管、保险、证券等多个行业;试点期也从原计划的三年延长至了五年。从具体披露形式看,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中已有3家编制了专门的环境信息或气候信息的专项报告;其他银行主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等报告披露环境和气候信息。
金融科技支撑环境信息披露更加高效。除了多维度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外,金融科技在提升环境信息数据质量、降低披露成本,夯实信息披露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也更加重视金融科技手段在环境信息披露服务中的应用,湖州、成都、重庆、厦门等地已在监管的指导下建立了服务区域、面向全国的金融企业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数据平台,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数据服务。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也明确要推动建立数字化平台,实现部门间、机构间的数据共享,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开发专业的环境效益和数据统计、管理工具,确保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碳排放核算:标准将正式出台
我国金融业务碳核算与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标准将在完善后正式出台。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尤其是投融资碳排放核算和披露是环境信息披露的瓶颈。目前在国际层面,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关系(PCAF)发布了核算六种金融资产类别的碳排放方法,包括上市股票和公司债券、商业贷款和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房地产、住房抵押贷款和机动车贷款,为金融机构范围三的信贷与投资的碳核算提供指导。在国内,2021年9月,人民银行编制下发了《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相关金融机构对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及碳排放进行核算。2022年4月,人民银行进一步明确将以逐步实现全部金融机构全面核算和规范披露碳排放为目标,在试验区试点核算的基础上,正式出台金融业务碳核算与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同步探索开展碳核算;同时,信息披露模板也将在此基础上更加完善。
碳核算探索实践将向更大范围扩展。以碳核算标准为参考,我国金融机构碳核算工作在多个层次稳步推进,并将向更大范围扩展。在现有地方法人银行和少数股份制银行实践的基础上,预计下一步碳核算将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非试验区金融机构、全国性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条件的机构都将逐步参与实践。
注:

[1]  5大机构指美国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碳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各机构对应的披露标准为《SASB披露标准》、《CDSB披露框架》、《CDP披露问卷》、《GRI披露指南》、《IIRC披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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